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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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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浙江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15-07-04 | 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浙江商会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部分修改,201472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商会会员管理工作,促进会员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商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浙江商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三条  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浙江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五)遵守本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是浙江籍人士在广西投资兴办的独资或合资形式的工商企业,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股东或企业代表。

    第五条  广西各市县依法登记成立的浙江商会申请加入本商会,可以以该社会团体的名义提出申请,会员资格仅限于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浙江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以及企业法人简介;

   (五)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

   (六)个人2寸免冠照两张、办公形象照一张、企业风采照三张以上;

   (七)其他可证明企业或个人荣誉的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单位或团体提交的《广西浙江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后,应交由会员发展部的人员对申请单位和团体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资格审定,报主管的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团体经批准加入本商会后,商会秘书处会员发展部应及时发给《广西浙江商会会员证》和相应的牌匾。

 

第四章  会员权力

第九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商业投资信息、维权、融资、教育培训、医疗保健、交流合作、产品推介、形象宣传等服务;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商会反映意见和建议,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管;

(五)有机会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被推荐为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或工商联代表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商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商会的声誉等。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员在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本商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商会会员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者,本商会优先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加入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或工商联组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犯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五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理事会除名的,商会秘书处会员部应及时收回其会员证和牌匾,并由秘书处及时将其退会或除名信息在本商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浙江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