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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3-09-05 | 1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优先确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材料,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优先保障港口后方和集疏运通道用地,严格控制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指标。自治区本级建立新增耕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自治区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台湾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商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对投资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台资用海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鼓励园区、企业节地挖潜,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达到规定优秀标准的地区、园区,给予年度用地指标奖励。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园区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政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管理。

●自治区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下达园区用地计划指标、林地指标,确保园区建设需要。园区用海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确保。

●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统筹安排耕地占补指标。

●凡国家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政策和试点政策,经国家批准后优先在园区先行先试。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在城市(乡镇)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凡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不能完成占一补一的,由自治区统筹调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确保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9.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港澳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港澳资项目,在项目用地安排和用地审批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

●对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且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港澳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

●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及相关政策确定。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自治区优先保障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重大旅游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实施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支持重点旅游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在旅游项目用地报批、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政策。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自治区对创建县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将关键性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表》、《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重大项目(事项)》项目库。对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并在林地使用、海域使用等推进要素方面给予保障。

●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自治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立项权限分别保障用地指标。各创建县旅游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可根据需要优先按程序调整。优先在创建县中开展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各创建县可享受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棚户区改造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