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浙江商会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部分修改,2014年7月20日通过)
为了健全广西浙江商会议事办事工作机制,增强商会领导班子决策管理能力,保证商会各项工作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效运作,根据《广西浙江商会章程》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与会人员主要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三)理事会的内容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付诸实施;6、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7、审议讨论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8、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10、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11、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12、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理事会一般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六)每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并由监事会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二、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议是商会领导成员集中讨论并处理事务的工作方式。如遇商会日常事务和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商会领导可决定适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二)常务理事会与会人员主要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顾问等,如会议需要也可以扩大到部分副会长。
(三)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明确会议内容,确定与会人员范围,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四)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前,须提出会议预案,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主题要明确,会议议题要集中,会议层次要分明,会议时间要简短,会议效果要突出,每次会议应有议有决。
(五)常务理事会议须按程序进行,根据会议主题和议题,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研究工作、讨论问题和处理事务,与会人员集思广益,既要民主,也讲集中,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六)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每次常务理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签名确认。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发,按范围及时分发与会人员和有关单位。
(八)建立常务理事会议考勤制度。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有事要提前请假,并授权委托人员参加会议。
三、 其他会议
(一) 监事会会议、秘书长会议、专业会议、业务讲座及其他有必要召开的会议,由有关部门提出会议预案,报请会长审批后,适时召开。
(二) 浙江和广西两省(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人员除商会主要领导外,可根据会议内容,按照商会领导分工,由秘书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四、日常工作
(一)商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商会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情况汇报、领导讲话、财务报告、重要会议纪要、报刊杂志和电视电台约稿等重要文件,必须经过分管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共同研究起草,报请会长审定、签发;通知、函件、通报和一般的会议纪要,由会长或秘书长审稿并签发。
(二)以商会名义外出观摩、参展、考察,由秘书长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计划,提出方案,报请会长或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信息,要及时传达反馈给会员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组织开展捐赠、赞助活动。
(四)如遇突发事件,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商会主要领导或秘书长可自行决定和处置,事后再作通报。
(五)商会内设工作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分管并行使职权。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须报请会长审定,或提交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