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金融支持的规定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大力推进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研究通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支持边境贸易发展。支持现有商品期货交易所在满足市场资源配置需求的前提下,研究设立交割仓库的可行性,鼓励保险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研究设立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