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
●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并逐年有所增长。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形式重点支持园区建设。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凡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企业,以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
●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
●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设立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不少于10亿元。设立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工业企业“三废”污染治理。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入。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每年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培育和建设一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起,连续3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等形式予以一定补贴。积极推行科技骨干的年薪制和期权期股等试点,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等推广应用收益分成奖励。
●对于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幅超过20%的,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15%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展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各市也要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金融业的发展。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照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提供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快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
●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形式形成的企业资产,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后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有按照股比分享权益。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统计的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从2010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全面落实对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财政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的支持。2012年至2015年,自治区每年统筹安排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配套和补助资金不少于2亿元。
●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园区每年上划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数额,自治区每年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给钦州市,专项用于园区建设。
●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可以直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园区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自治区每年按园区上缴自治区的数额通过预算安排项目支持园区开发建设。
●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有专门用途、通过预算安排不能直接用于支持园区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自治区每年按园区上缴自治区的额度,根据规定的资金用途通过预算安排项目给钦州市。
●2012年起至2015年,对于国家重点培育的钦州港至东盟国家重要港口的冷藏船、滚装船以及集装箱班轮航线,每年安排1000万元予以扶持。
●园区项目用海涉及海域使用金依法予以减免。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资金规定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2 年至 2020 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可按规定的程序减征、免征。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经国家部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底前募集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且投资在广西的资金超过10亿元的公司,自治区财政―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
●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对在广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前200家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首批30家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各企业实际发行金额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按照相关规定引入单笔境外资金超过5亿元(含5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给予该笔贷款总额0.01%的一次性补助,对单笔贷款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将发债融资资金投入广西建设的企业,按照年度发行额的2‰给予补助,年内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4年至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各1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建县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自治区对经考核验收合格并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每年安排专项旅游扶贫资金用于创建县旅游扶贫示范项目。
●自治区对创建县的关键性旅游项目,自治区实施财政贴息贷款扶持。自治区安排旅游项目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为各创建县中小型旅游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在各创建县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旅游示范工程”。鼓励支持自治区投融资平台加大旅游投入,广西旅游发展集团重点在各创建县投资建设旅游项目。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3年至2017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等旅游目的地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建设。
●大力支持和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发展高端观光旅游,对其投放符合驻留我区机场过夜条件的飞机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开展国际、地区航线航班旅游包机业务,对国内外企业、旅行社、个人采用包机模式运作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年度达10个往返航班以上(含10个)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分别从自治区、各市设立的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自治区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时,对符合资金支持范畴的重点旅游市和特色旅游名县(市、区)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加大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重点景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景区资源等级达到四级以上)、通往3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自治区和市县交通规划,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及各设区市制定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积极推进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通往景区旅游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全区各级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水泥企业垃圾废弃物处理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企业进行垃圾废弃物处理给予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