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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4〕80号


发布日期:2014-09-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8日


  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南宁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已取得市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已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上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


  本规定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市,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已取得市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或注册地在境外,并已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此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上市资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南宁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南宁市投资。


  第三条 加大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一)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建立境外上市扶持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方式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 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按其募集资金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且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万元。


  (四)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不在奖励范围。


  (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上市融资奖励不列入所在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和其当年薪酬额。


  第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拟挂牌企业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2.拟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


  (二)对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在设在南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正式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对通过开展主动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产业链整合,且并购完成后注册地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一)本规定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的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二)对并购交易实际完成,且进行股东变更后的企业,给予并购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补助。


  1.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2.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三年。


  第八条 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优惠政策


  (一)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改制重组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专利技术、自有品牌产权等过户登记,企业控股股东或法人代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自治区征收部分外,其余免收。


  (二)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三)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


  (四)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利润分配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


  (五)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按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财政补助。


  (六)对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挂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用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冲减。


  第十二条 建立募投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申请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其中,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


  (一)市国土和土储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参与。


  (二)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公司及重点拟上市企业进驻。


  第十三条 鼓励县区、开发区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县区政府每成功培育1家企业上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开发区管委会每成功培育1家企业上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每成功培育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补助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过市财政预算在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上市扶持资金,用于落实上述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和挂牌企业、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做好全市企业上市的宣传和培育,研究制定加快企业上市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应明确负责本级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提交联席会议开会研究解决,各相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限时办结。对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需开具的合规性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企业上市及挂牌培育计划。建立拟上市及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纳入资源库的企业名单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公布,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企业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兑现资金扶持政策的,经企业所在辖区财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核确认,并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符合条件的县区、开发区申请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奖励的,经市金融办审核确认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第二十条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资金补助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南宁市,应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新股发行体制发生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的重大变化,本规定将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