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请示报告制度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当前,在请示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请示不报告、漏报瞒报、先斩后奏等问题。不请示不报告与事事请示报告并行。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不愿跟组织“交底”,认为既然是自己的分管工作就没有必要报告,不愿意他人甚至党委过问;一些领导干部对于自己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个人重大事项不愿意报告;一些领导干部将需要报告的大事“化整为零”,逃避上级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无论大事还是琐事都请示报告,表面上是讲政治和遵守组织程序,实际上是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掩盖自己能力不足、不善作为的手段,将其作为明哲保身的“护身符”。漏报、虚报、瞒报同行。从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在给上级党组织的报告中,只报喜不报忧、只报功绩不报问题,或仅报结果,或仅报过程,不能全面、如实地报告政策执行情况;一些领导干部在个人事项报告,如个人收入状况、家庭房产等事项中,存在漏报、瞒报、虚报的现象。先斩后奏、边斩边奏与斩而不奏共存。事前请示、事后报告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项重要要求。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时处置的,可在事后进行请示报告。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擅作主张,事前不请示、事后才报告,或者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这些都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下称《条例》),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在实践中,规范地请示报告需注意区分以下概念:
区分方式和载体。二者容易混淆,《条例》将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平台性、工具性、通道性的概念界定为载体。一份报告,既可通过传真传过去,也可通过电报拍过去,还可通过机要送过去,不涉密的可在网上发过去。明确载体后,就能对请示报告方式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区分口头和书面。总的看,书面比口头更正式,口头比书面更灵活。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但后续要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实践中,同一事项往往会在不同阶段分别采用口头和书面方式,先口头反复沟通确认再书面行文。区分请示和报告。二者会用到口头和书面方式。从口头方式看,请示和报告均可采用当面、通话等方式,但会议方式主要用于报告。从书面方式看,报告的书面方式比请示的书面方式更为丰富,报告可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多种方式,请示则比较单一。区分正式报告和信息。《条例》规定,“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此外,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区分上层和基层。《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不同层级工作特点不同,越往上越重大越正式,越往下越具体越灵活,因此在请示报告方式和载体上也应有所区分,分级分类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