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浙江商会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部分修改,2014年7月20日通过)
为了加强对商会印章、证书等公权物品的管理,保证商会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证书的保管
1、商会印章、证书包括商会公章、财务专用章、会长名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商会公章、会长名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3、商会财务专用章,由商会的出纳负责保管。
4、印章、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会长批准后,由印章、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印章、证书的使用
1、使用印章、证书实行等级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商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使用商会公章,如开具联系业务介绍信、商会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审核,会长、秘书长签批。
3、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使用商会公章和会长名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会长、秘书长签批。
4、各部门和单位联合行文需要使用商会公章,须经秘书处审核,会长、秘书长签发。
5、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本商会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商会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本商会印章。
7、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