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浙江企、事业单位或浙江籍人士以 独资或合资形式在广西投资兴办的,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自愿组 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按照“团结、诚信、服务、发展”的原则,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推 动会员企业交流与合作,反映会员企业正当诉求,密切会员企业和政府联系,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会员 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利用商会的优势吸引更多浙江企业来桂投资发展,组织更多会员企业回乡投资兴业,使商会成为浙桂两省经济技术合 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经济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开展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在不盈利的原则上组织本会会员企业与桂浙两地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五)协调本会会员联合组建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会员不断增强经济实力。
(六)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浙江整体地位,树立浙江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八)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广西投资发展。
(九)组织更多会员企业回乡投资兴业。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浙江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及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七)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7至9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有两名会长候选人参选的,均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担任(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中的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职届满,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对严重不称职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有权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六)提名下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交下届理事会表决。
会长不在广西时,可授权一名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缴纳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